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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甲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纠纷

作者:刘小强  更新时间 : 2021-11-17  浏览量:3291

                                     杨某与甲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9月18日,杨某入职甲公司 ,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9月 18日起 至2019年9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由甲公司将其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研究所从事岗位。双方又于2019年8月1 日经协商一致,将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 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2020年7月27 日,用工单位研究所以“……在劳务派遣期间,杨某分别于2018年 10月24日以XX公司授权代理人身份参与XX专项调查投标工作,2018年10月26日以XX开发中心招投标工作。……严重损害了用工单位的利益……”为由27日将杨某作退工处理。同日,甲公司以“在 上述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之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害,用工单位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将你退回给我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三)款之约定,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在履行向工会说明情况的程序后,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杨某称其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工作,系由用工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本人不存在错过,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请求依法确认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7月2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三、请求依法裁决支付生育津贴30000元;四、请求依法裁决用工单位对承担的上述支付赔偿金及生育津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刘小强律师作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争议焦点积极收集证据。提出答辩意见:因杨某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职业道德及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严重损害用工单位利益,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劳动合同书》相关约定解除与杨 琪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依法无需支付经 济补偿或赔偿金。杨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生育的,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生育津贴。2020年3月,用工单位查处干部违纪情况 时发现:在劳务派遣期间,杨某于2018年10月24日以海口XX公司授权代理人身份参与“XX专项调查"投标工作,与用工单位直接竞争同一个项目,海口XX公司 中标。又于2018年10月26日,以XX开发中 心授权代理人身份参与“XX专项调查服务项目"投标工作,与用工单位直接竞争同一个项目。杨某两次代表竞争单位参与投标 工作与用工单位直接竞争同一项目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 劳动纪律,已经严重损害用工单位的利益。二、杨某上述招标工作时,均系利用工作日时间办理,存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与本 职工作无关事宜,构成旷工,违反了劳动纪律。三、因杨某前述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用工单位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用工单位据此将其退回公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三)约定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依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以《劳动合同书》《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协议书》《劳动派遣协议》《劳务工名册》《XX专项调查竞标谈判响应文件(部分)》《XX专项调查服务项目档案(部分)》《谈话 人接送单/面谈记录(杨某签字)》《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违反规定的说明》《关于辞退派遣人员杨某的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单》《员工关系处理审批表》《XX专项调查投标(书及材料) 送达签到表》《签到表》《XX专项调 查项目议标开标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 件》《XX主要参与人员》《报价一览表(第二次报价)》《竞标谈判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为证。

     案件结果:仲裁裁决 :一、确认杨某与甲公司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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